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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安宝|建筑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成与造价成本分析

我国招标投标法"第三十三条规定:"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投标,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,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欺骗他人中标。"违反本规定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,如果中标理解低于成本价怎么办?

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,只有合理控制项目成本,才能保证预期的投资效益。尽管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成本还存在一系列问题,但我们有理由相信,只要进一步完善控制措施,如加强施工合同管理,加强招标文件质量控制,采用合理的招投标和价格控制等一系列举措,建设工程招投标成本就能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,从而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。

专业人士称,如果你想理解开篇我们所讲的这条规定,核心在于如何理解"成本"。"招标法"中没有成本的定义。根据一般法律理论,"成本"是指投标人自己的企业成本。

在我国,有建筑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一定的科学方法确定建筑定额,即政府指导价。这是建筑的平均社会成本。那么,由于各自的管理、采购渠道、科技含量等方面的差异,承包施工企业的实际成本是不同的,管理规范好、信誉好的施工企业实际成本低,管理不规范、信誉差的施工企业的实际成本会很高。正是因为实际成本不同,才有市场竞争,才有报价竞争,才有基于定额投标的浮动利润。因此,通过加强管理,降低企业成本,是建筑企业的发展方向,也是国家招投标、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因和目的。招标法"第三十三条禁止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,以防止投标人在低于成本中标后威胁停工,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成本,防止承包商偷工减料,造成工程质量隐患。

当然,由于这里的"成本"是指企业本身的实际成本,外界通常很难知道建筑企业的成本价格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,但具体报价是否低于企业的成本价格,投标者、评标委员会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都难以准确确定,在实践中,投标人以采购渠道优惠、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为由,否认报价低于实际成本。事后调查和处理是非常困难的。在这一阶段,一般说来,我们只能依靠经验来查询比市场价格低得多的报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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